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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

2018/07/18 1.7w 阅读 469 点赞

市人社发〔20185

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

扶贫工作的通知

各县(区、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民政局、扶贫办,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局:

根据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晋办发〔2017〕71号)和《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<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(晋人社厅发〔2017〕96号)文件精神,为认真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关于扶贫对象及识别认定

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、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。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办识别认定,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识别认定。

二、关于扶贫补贴筹集

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、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,应参照“重度残疾人、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”的补贴标准,原则上由市、县(区、市)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,市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,差额部分由各县(区、市)政府补足。

三、关于扶贫工作考核

各县(区、市)要采取有效措施、摸清底数,主动作为,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、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,实现应保尽保,不漏一人。从2018年起,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和政府代缴保费比例要作为考核各县(区、市)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四、相关要求

1、加大宣传力度

    各县(区、市)要充分利用网络、电视、报纸等多种媒体,采取符合当地实际、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,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,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。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,有针对性地为当地群众答疑解惑,引导其主动参保,持续缴费。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,形成合理预期,充分营造良好氛围。

2、强化组织领导

各县(区、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民政局、扶贫办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,明确职责分工,搞好协调配合,建立定期通报情况制度,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,全力助推脱贫攻坚。

3、加强政策支持

鼓励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、县(区、市)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继续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,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正常补贴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     

晋中市民政局晋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2018年01月17日




免责声明: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。

评论 (2)

苏州市民2026-03-18 15:30

非常实用的信息,感谢分享!

科技爱好者2026-03-18 14:20

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,有帮助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