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中市
政策通知公告

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

2018/12/03 1.2w 阅读 93 点赞


各县(区、市)民政局,各全市性社会组织:

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,落实《志愿服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有效指导,规范志愿服务行为,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,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、获得志愿服务,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部、省统一要求,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。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,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(代码系统)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。

二、对于名称中含有“志愿服务”、“志愿者”、“义工”等字样的社会组织,按以下方式处理:

㈠已经依法成立的,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12月18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。

㈡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,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,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。

三、对于名称中不含有“志愿服务”、“志愿者”、“义工”等字样,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,按以下方式处理:

㈠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,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,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。

㈡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(见附件),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,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,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,予以标识并公告。

㈢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,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,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,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。

四、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,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,各县(区、市)民政局在核准其章程时,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(代码系统)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。

五、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,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,在政府购买服务、项目开发、能力培养、合作交流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。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,对其违反《条例》的行为,依照《条例》规定处理。

六、各县(区、市)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,认真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,省厅将此项工作作为2018年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工作来抓,要求广泛动员,加强统筹,做好内部协调配合,指派专人负责,确保工作顺利开展。

各县(区、市)民政局于2018年12月1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民间组织管理科,电子版发至邮箱jzmjzzglk@163.com。

各全市性社会组织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,将《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》纸质版交市局民间组织管理科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《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晋中市民政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12月4日 

(联系人:薛凯文   联系电话:2638491;183******1300)

附件:

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

社会组织名称


登记管理机关


联系人


联系手机


章程宗旨

具体内容


本组织愿意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,保证上述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承诺按照《志愿服务条例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定代表人签字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社会组织盖章: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月    日 

注:本表格用于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。


免责声明: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。

评论 (2)

我
苏
苏州市民2026-03-18 15:30

非常实用的信息,感谢分享!

科
科技爱好者2026-03-18 14:20

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,有帮助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