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通知书
被申请人“晋中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”:
本委于2026年3月17日受理你与申请人“李晓刚”劳动人事争议一案,案号为“晋07劳人仲案【2026】74号”,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你方支付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8390元以及经济补偿40470元。因你单位办公地址无人签收仲裁文书且未张贴悬挂单位名称标识物,本委通过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。现依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:开庭通知书、答辩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、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申请书副本等仲裁资料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,并定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(地址: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,联系电话:0354-3075510)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。特此公告。
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