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通知书
被申请人“晋中康杰餐饮有限公司”:
本委于2026年1月7日受理你与申请人“张伟”劳动人事争议一案,案号为“晋07劳人仲案【2026】18号”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未张贴悬挂单位名称标识物,本委通过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结案文书。现依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:仲裁裁决书(晋07劳人仲案【2026】18号)。裁决结果如下:一、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354.84元。二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
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(地址: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,联系电话:0354-3075510)领取该仲裁裁决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你方对(晋07劳人仲案【2026】18号)仲裁裁决书不服的,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期满不起诉的,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特此公告。
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